根据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-建办市函[2016]462号 ”要求,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、招标活动中,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”,为什么我们在办理进京备案和资质变更时,还要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呢?此项要求是否与建设部规定相违背?望回复!
处理单位: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
您好,来信收悉,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。针对咨询人提出的“关于办理施工企业进京备案时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的疑问”,我中心经认真研究,现回复如下:
当前我市办理进京企业备案时要求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的主要原因,一是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”(简称四库一平台)尚未完全实现全国互联互通,我市未能通过信息化渠道获取外省市施工企业真实完整的资质信息;
二是在工作中发现有单位或个人伪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,并仿冒证书二维码,提供虚假扫描验证信息,并且劳务企业暂不换发新版资质证书,不具备扫描二维码验证的条件。
因此,在办理进京企业初次备案及资质变更时需要查验资质证书原件。
进京企业完成备案后,将被纳入我市建筑市场统一管理,为企业在京开展施工活动提供了便利。
今后,随着“四库一平台”的建设完善,我市拟将进京企业备案业务逐步推向全程电子化办理,届时,企业将无需提供资质证书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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